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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开展2022年度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编报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编报工作有关文件的通知

梧财库〔2023〕2号
2023-03-28

梧州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开展2022年度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编报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编报工作有关文件的通知(梧财库〔2023〕2号)

各县(市、区)财政局,粤桂 合作特别 试验区(梧州) 管委会财金局,临港经济区管委会财金局,市直各有关部门(单位):

为做好 202 2 年度政府 综合 财务报告 、政府部门财务报告 编报工作,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开展 2022 年度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编报工作的通知》(桂财库〔 2023 〕 1 1 号) 、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开展 2022 年度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编报工作的通知》(桂财库〔 2023 〕 12 号) 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补充 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 编制内容

(一)市本级部门编制 202 2 年度政府部门财务报告。

市本级各部门及部门所属的行政事业单位、与本级财政部门有预算拨款关系的社会团体应按照《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编制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财库〔 2019 〕 57 号)规定,编制本部门 202 2 年度政府部门财务报告。

市直各部门应按规定向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布置编制 2022 年度 政府部门财务报告 的 具体事宜。

(二) 各 级 财政部门组织编制 202 2 年度政府部门财务报告。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应按照《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编制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财库〔 2019 〕 57 号)规定,组织本级预算部门编制 2022 年 度政府部门财务报告。

乡镇本级政府及其预算单位继续作为县级财政预算单位编制 2022 年 度 政府 部门财务报告,其数据合并编入所属县级政府综合财务报告。

(三) 各 级 财政部门编制 2022 年 度本级政府综合财务报告。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应按照《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编制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财库〔 2019 〕 58 号) 规定,在组织编制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的基础上,编制本级政府 2022 年 度政府综合财务报告。

二 、 报送要求

市直各部门应于 202 3 年 5 月 20 日前将 2022 年 度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纸质版)和电子数据、工作总结(纸质和电子版),以及所属单位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电子数据报送我局(归口业务科室专管员)。

各县(市、 区) 财政部门应于 202 3 年 5 月 27 日前将本级 2022 年度 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纸质版)和电子数据及相关资料、工作总结(纸质和电子版)报送我局(国库科)。

三 、其他事项

(一)市直各部门应对本部门、本单位财务报告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初审并负责。各级财政部门应 对所辖部门财务报告的准确性、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复审。市直各部门、各级财政部门应当认真做好财务报告审核工作,凡发现报告编制不符合规定,存在漏报、重报、虚报、瞒报、错报以及相关数据不衔接等错误和问题,应当要求有关 部门(单位) 立即纠正,并限期重新报送。

(二) 各级财政部门 在编制工作中遇到 重要情况或 问题, 请 及时 联系 梧州市财政局(国库科)。联系人: 高永伟,联系电话: 0774-3830755。

附件: 1.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开展 2022 年度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编报工作的

通知(桂财库〔 2023 〕 11 号)

  1.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开展 2022 年度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编报工作的

通知(桂财库〔 2023 〕 12 号)

梧州市财政局

202 3 年 3 月 28 日

文件下载:

梧财库〔2023〕2号.pdf
梧财库〔2023〕2号附件1.pdf
梧财库〔2023〕2号附件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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